第七条

已修改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高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口岸监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