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六条已修改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所属园区设立园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园区的日常事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