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职责包括: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高新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的政策和措施;
(四)负责企业或者项目经营场所进入高新区的审核;
(五)负责高新区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高新区单独编制财政预算,并入市本级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六)负责高新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用地(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积)的初审;
(七)负责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
(八)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建立高新区服务体系;
(九)负责高新区对外交流工作,组织高新技术的信息发布和交流;
(十)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