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高新区享受国家、福建省以及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