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高新区应当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的基地以及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