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高新区应当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的基地以及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