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和建设,必须遵守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统一规划。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区统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