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高新区的产业发展和实际情况,考虑高新区综合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对高新区的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

高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