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支持高新区企业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市、区有关部门和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建立高新区人才引进工作协调机制,由高新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研究人才引进工作的突出问题。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