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在高新区内设立人才培训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内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