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普通高校本科及本科以上的非应届毕业生,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到公安部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接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