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设立的园区,以及根据城市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并统一管理的园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