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第十五条已修改在高新区设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应当征求高新区管理机构关于场所使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