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第十四条已修改高新区内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的,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重新审核的申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