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项目;

(三)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或者项目;

(四)为高新区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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