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二)未办理执业登记手续,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三)未取得中医执业资格,非法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