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中医药机构开展涉外中医药学术交流、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应当报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