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四十二条已废止举办涉外中医药短期培训班和进修班,应当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