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