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从业人员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著名中医、知名特色专科和知名医院等评审制度,建立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从业人员评价机制,适时公布著名中医、知名特色专科和知名医院等评选情况。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配备学术继承人、组织出版专著、编纂医案、制作音像资料等形式,记录和保存著名中医的学术资料,发掘和保护特色中医药技术,总结和传承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