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从业人员第三十条已废止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可以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