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从业人员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具有执业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可以个体开业行医,申请设置中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执业活动不受年龄限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