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针灸、推拿科。鼓励综合医院设置的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提供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服务。

鼓励城市社区、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