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从业人员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