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医药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价格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医药特色,体现中医药服务技术劳务价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