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扶持措施第十二条已废止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及基本建设免交有关附加、配套费用等优惠政策。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