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已废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至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请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其他投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