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由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国土、农林、建设、水利等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参加的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与俄罗斯接壤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对俄罗斯边境旅游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