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发展和促进工作。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的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旅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旅游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