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旅游景区等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出境旅游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境外旅行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