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前,应当如实向旅游者说明有关情况,不得额外收取老年人、儿童服务费,不得误导旅游者。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