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在旅游景区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应当经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接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摆摊、设点和出租景观,不得尾随、纠缠、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