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提供服务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评定等级进行宣传。未经等级评定或者等级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