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提供服务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评定等级进行宣传。未经等级评定或者等级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