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权利:(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二)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费用;(三)按照旅游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四)拒绝违法的检查、收费或者摊派;(五)拒绝违法、违反社会公德和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