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放射性动物实验以及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