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或者人畜共患疾病时,未立即采取隔离等措施或者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罚;省或者市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暂扣或者吊销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许可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