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和市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组织检测,并公示结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