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采矿、选矿、冶炼以及尾矿和资源二次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