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