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