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除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地区以外,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在居民生活聚集区、校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高压供电网线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