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