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资源储量情况、开采布‘局、开采方案、选矿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费用等内容。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擅自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