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