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不得拒绝或拖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