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用火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已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单位,在用火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不准用火。(一)开好防火隔离带;(二)组织好扑火人力;(三)准备好扑火工具;(四)风力在三级以下;(五)指定的用火负责人在场;(六)用火后有人看守,熄灭余火。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