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新闻、宣传等有关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森林防火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自觉性。林区道路两侧、林缘、村屯附近,要设立永久性森林防火标语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