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八条已修改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和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四月二十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和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进入森林防火期之前,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火需要,可以适当变更森林防火期或戒严期,变更森林防火期或戒严期的,应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