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十六条已修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要加强对森林的巡护,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