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要加强对森林的巡护,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