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十五条已修改林区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人员,有权依据本条例规定,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有权制止无证人员入山,任何人不得拒绝检查。森林防火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须出示证件并佩戴明显标志,文明执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