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十四条已修改重点林区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场要建立专业扑火队,扑火队员从现有林业职工中选配。林区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及非林区的有林单位,要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扑火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